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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為出生1天的足月新生兒,驗出毒品陽性反應,無明顯戒斷症狀,然呼吸微急促、出生體重低,經調查案母於懷孕期間使用毒品已嚴重影響受安置人Α之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受安置人Α年幼無自保能力,且法定代理人親職能力及親屬照顧功能尚待評估,故為維護受安置人A受照顧之穩定性及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112年12月11日17時4分許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臺北地方法院繼續安置、本院延長安置至113年12月13日。未來將持續評估監護人與案親屬之親職能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予延長安置(聲請狀誤載為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維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137號繼續安置裁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護字第504號延長安置裁定為憑,自認定。
 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
  ⒈受安置人近況:受安置人A1歲,10公斤、90公分,甫出生時因早產、呼吸喘及毒品陽性反應,入住新生兒中重度住院,受安置人Α無明顯戒斷症狀,後續經醫生評估無醫療需求而於112年12月11日出院;受安置人Α目前每4至6小時進食一次,每次180c.c奶量,出生時檢驗B肝為陽性反應,已施打疫苗,已於113年8月4日再次施做聽力檢測後,結果顯示聽力正常。又受安置人A有舌繫帶過短遺傳,經醫師檢查目前無問題,然仍需持續觀察,若受安置人A伸舌頭時前端呈現W形狀,需攜受安置人A就醫。
  ⒉法定代理人部分評估:案生父現年30歲,已婚,據案母及案外祖母述,案生父有婚姻關係,現與案生父妻分居,案生父預計與案生父之妻提離婚,案生父與案母無婚姻關係,案生父從事餐飲服務,不願透露個資,每月支應案母二至三萬生活費,聲請人曾於與案母通話中得知案生父在一旁,遂邀請案生父與案母一同會面受安置人Α,然案生父婉拒,對於本中心接觸較為抗拒;而案父於113年11月首度與受安置人A會面,案生父身形偏瘦,與社工對談流利,亦能與受安置人A建立正向互動,聲請人詢問案父行業,案父回應目前在海外從事電子產品業,回台時間不固定,然每月會給予案母4萬生活費,案父提供資訊與當初臺北市家防中心社工蒐集有所出入;受安置人A安置後,案母於113年2月至三重聯醫精神科診所就醫並服藥,醫師評估案母思覺失調症疑因吸食K他命引起,並非案母自身身心概況所致,然案母於113年2、3月回診自覺幻覺狀況消失,睡眠狀況改善,遂於4月後未再回診就醫,經聲請人向案外祖母了解,案外祖母表示案母未穩定服用精神科藥物,且擅自服用案外祖母處方箋安眠藥。案母過往僅短暫於便利超商、加油站工作幾個月,為接受安置人A返家,自113年2月底至案家附近小吃店工作,惟於同年3月中旬因發生車禍致行動不便,短暫未工作,傷勢復原後於同年7月9日在市場從事包菜工作,然老闆認為案母不專心、工作成效差,將其辭退,案母向聲請人表示需媒合就業。
  ⒊親子會面情形:113年8月至10月親子會面,案母及案外祖父均穩定出席,案外祖父及案母與受安置人A互動與過往會面狀況雷同,聲請人持續與案母討論後續處遇進行方向,直至113年10月會面過程中,家防中心觀察案母情緒不穩定,見受安置人A不斷哭鬧,不耐詢問受安置人A是否遭人欺負,聲請人與案母討論受安置人A後續處遇,又113年11月會面情形,案母、案外祖母與案生父首度會面,受安置人A與案生父互動自然且正向,受安置人A多依賴於案生父,案母則在旁相當沉默,當受安置人A出現哭鬧情緒,案母便會將受安置人A交由案生父哄抱。另案母於113年5月至8月出席諮商狀況均穩定,然案母113年8月與案生父因就業問題發生爭執而短暫分手,致案母整體狀態趨於消極,諮商迄今尚未重啟,家防中心與案母討論待114年1月重新安排心理諮商,案母表知悉。
  ⒋綜合評估及處遇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A之身心安全,將提供醫療需求,追蹤安置期間身心適應狀況,並提供案母親職處遇及評估親屬照顧功能,另案母諮商於113年8月後全面暫停,預計於114年1月重啟,另113年12月將安排案母及案外祖母進行育兒指導,進一步了解及評估案外祖母照顧受安置人A功能。又考量親屬間有受安置人A維繫親情之需要,將視案母、案外祖母及案祖父母身心狀況與態度,評估安排後續會面探視事宜。
 ㈢本院考量因案母懷孕期間使用毒品致受安置人Α出生後具毒品反應,案母、案外祖父母親職功能尚待評估,受安置人Α已無替代照顧之親屬資源,現暫不宜返家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Α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