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李正慧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兼
被 告 陳彥丞
許榮城
陸正威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
被告陸正威給付原告「二尖瓣膜旁重度滲漏及滲漏旁心臟組織不足、二尖瓣膜位置偏移、心臟衰竭之醫療診斷」,及被告邱冠明應為原告心臟組織復原之外科手術醫療行為至原告心臟組織復原為止之部分,經核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
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1,660,000元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60,000元。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係將
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4,96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60,000元=4,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