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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律師
            朱慧倫律師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毛榮華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