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朱慧倫律師
林文鵬律師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
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