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真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萬元(〈80,000+36,000〉×12×5=6,960,00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952元(104,856×1/3=34,95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