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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酬勞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
勞訴
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