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