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潘瑞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
主文欄第五項,原記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日』止」,應
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前述說明,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