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尼古拉(Nicola MELILLO)
劉秉宜律師
朱玉文律師
被 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吳雅瑾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張沂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