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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張信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 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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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