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人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賴闙閎 劉文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賴闙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劉文義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賴闙閎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就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威諭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賴闙閎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升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升隆公司)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2日及111年7月18日邀被告曾威諭、劉文義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及5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16年3月22日、116年3月22日及116年7月18日,約定利息 按月計付,本金按月平均攤還,附表一編號1、2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利率為2.17%)、附表一編號3、4之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955%(目前利率為3.55%)、附表一編號5、6之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利率為3.39%)。 ㈡又被告升隆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4日、112年5月29日、112年6月8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27日邀被告曾威諭、賴闙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400萬元、300萬元、480萬元、12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29日、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20日、113年1月11日、112年11月27日,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償還,附表二編號1至4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13756%(目前利率為3.63189%);附表二編號5至8、11、12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13689%(目前利率為3.63122%);附表二編號9、10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13622%(目前利率為3.63055%)。 ㈢以上借款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此有授信契約書4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8紙、增補契約2紙 可稽。 ㈣ 詎料被告升隆公司自112年10月6日有一筆本金480萬元到期未清償本息,其餘借款陸續到期亦未清償本息,屢經原告催討 迄未給付,依據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曾威諭、劉文義為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曾威諭、賴闙閎為附表二所示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依法負連帶清償之責。 ㈤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於言詞辯論期日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被告賴闙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4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8紙、增補契約2紙等件為證,經核 無訛,而被告賴闙閎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另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對於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如 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是其等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本件就被告升隆公司、曾威諭、劉文義部分係本於其等之認諾所為之判決, 爰依上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2.17%) |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2.17%) |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1.955%(目前3.55%) |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中華郵政二年利率加碼年率1.955%(目前3.55%) |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3.39%) | 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3.39%) |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756%(目前為3.63189%) |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22%(目前為3.63055%) |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22%(目前為3.63055%) |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13689%(目前為3.63122%) |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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