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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CHAMPION TREASU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宥鑫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創威創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前,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訴狀、委任丁榮聰律師、許文懷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之訴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要旨參照);如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但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俟原告逾期不為補正,法院始得認其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住居國外者,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之,方得認當事人於訴訟中已經合法代理(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字297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薩摩亞商「CHAMPION TREASURE LIMITED」提起本件訴訟,並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黃宥鑫」。然因原告屬外國法人,其所提起訴狀、委任狀雖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始得推定其為真正,然該起訴狀、委任狀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訴訟合法程式自有欠缺。另本件原告目前是否仍為依外國法令尚存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黃宥鑫,亦有查明之必要。爰裁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合法委任丁榮聰律師、許文懷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及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