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董善政
被 告 簡秋玉
丘念通
御山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土地
買賣契約書對
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僅被告簡秋玉
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其餘被告營業所及
住所地均在苗栗縣頭份市,而原證1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約定,以買賣
標的物即苗栗縣南庄鄉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原告亦請求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到場
履勘,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