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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豐霖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旺岐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立勤律師
            褚文麒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永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林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黃萱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