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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豐霖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旺岐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立勤律師
褚文麒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永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林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黃萱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租賃契約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