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其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後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其應依法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496,000元,且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70號卷【下稱板簡卷】第69頁)。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
可稽(見板簡卷第74至79頁、 本院卷第13至1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