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上訴人 黃鈞鋒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莊雅芸 新北市○○區○○路0000巷0號4樓
劉昀睿 新北市○○區○○路0000巷0號3樓
瀚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智軒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陳秋鳳
盧明鐘
張正和
被 告 張金火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張炳榮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萬0,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