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靜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與伊簽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下稱購屋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19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0年10月19日至130年10月19日止,利率
按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1%機動計息(合計2.13%),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10年11月19日,
嗣後繳款日為每月19日。被告於同日與伊簽訂2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書(下合稱9月30日貸款契約書),分別向伊借款272萬元、6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19日至130年10月19日止,利率按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1%機動計息(合計2.13%),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10年11月19日,
嗣後繳款日為每月19日。被告於111年11月4日與伊簽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書(下稱11月4日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11月15日止,利率按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9%機動計息(合計2.21%),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分次撥付。被告於112年9月27日借款5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12年9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11月4日貸款契約書辦理。且依伊與被告所簽訂之購屋貸款契約書第11條、9月30日貸款契約書第6條、11月4日貸款契約書第6條約定,以上借款,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依購屋貸款契約書第9條、9月30日貸款契約書第3條、11月4日貸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於112年2月起未依約履行,截至
本件起訴日止尚欠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經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21,600,28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書、9月30日貸款契約書、11月4日貸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影本、電腦作業連線查詢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75頁),應
堪認定為真實。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 | | |
| | | | 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