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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邱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與伊簽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下稱購屋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1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19日至130年10月19日止,利率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1%機動計息(合計2.13%),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10年11月19日,後繳款日為每月19日。被告於同日與伊簽訂2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書(下合稱9月30日貸款契約書),分別向伊借款272萬元、6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19日至130年10月19日止,利率按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1%機動計息(合計2.13%),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10年11月19日,嗣後繳款日為每月19日。被告於111年11月4日與伊簽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書(下稱11月4日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11月15日止,利率按伊月調整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62%)加0.59%機動計息(合計2.21%),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分次撥付。被告於112年9月27日借款5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12年9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11月4日貸款契約書辦理。且依伊與被告所簽訂之購屋貸款契約書第11條、9月30日貸款契約書第6條、11月4日貸款契約書第6條約定,以上借款,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依購屋貸款契約書第9條、9月30日貸款契約書第3條、11月4日貸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於112年2月起未依約履行,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經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21,600,28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書、9月30日貸款契約書、11月4日貸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影本、電腦作業連線查詢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75頁),應認定為真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60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545,548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3%
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2,460,971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3%
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593,770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13%
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5,000,000元
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1%
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