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共 同
王菱律師
共 同
複代理 人 陳銘鴻律師
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 告 彭增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宣示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31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