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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共      同
複代理  人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欣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      告  彭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