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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常榮華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9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3月4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2萬4,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6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萬2,3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計算式:62,677元-62,380元=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編號
金額
(A)
期間
日數
(B)
年息
(C)
金額
(A×B/365×C=D)
1
6,200,000元
(本金)
-
-
-
6,200,000元
2
6,200,000元
(利息)
113年2月5日至113年3月4日
29天
5%
24,63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
6,22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