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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康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麟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宗維與被告林玄奇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劉宗維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就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份4/90,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3年5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第179頁頁)。聲請人因而繼受成為系爭土地所有人,並於113年5月29日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亦於同年月11日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75頁、第183頁),被告未表示同意,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被告之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