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鎮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