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劉佳綺
被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世國
輔 助 人 王思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