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久長汽車有限公司、王麗敏及蘇進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再依起訴時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計算,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萬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7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萬8672元後,尚應補繳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