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
本件訴訟於
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6月16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按,
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