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1,917元(計算式:13,404,776-11,622,859=1,781,91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