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之㈠反訴聲明第1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
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03,31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與以年利率16%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7,712元(計算詳如附表);㈡反訴聲明第2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3,125,449元
懲罰性違約金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25,449元;㈢反訴聲明第3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自113年2月11日起至提出契約所定財務月報日止按日給付10,000元之違約金,無從
推定其
期間屆至之日期,
兩造間之契約亦無此項目違約金之屆滿期間或上限,反訴原告既未確定其期滿之日期,且反訴原告又主張按日計算,屬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定期給付,既然無從推定其
存續期間,自應依同條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5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365日×10年=36,500,000元,因以自113年2月11日起推算10年計算,不再另計起訴前已經到期部分);㈣反訴聲明第4項:反訴被告樂果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及陳秉浩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100,000元之違約金,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綜上,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593,161元(計算式:3,867,712+3,125,449+36,500,000+100,000=43,593,161),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9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