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固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後經
相對人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其所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尚有不足,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其應依法補繳
裁判費123,524元,且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4頁、 本院卷第45至4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