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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彭金源 

            郭瑩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