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雪卿
即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
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1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3,790元,而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亦應核定為7,183,7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