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
法律關係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簽署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被證1)、代工協議書(被證2)及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增補契約(被證4),原告依
上開合約請求給付貨款。
經查,依上開代工協議書第18條約定,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8頁),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為
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