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秉霖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蘇章宏與
被告致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楷翔即建融起重工程行、胡秀濱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之聲請。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
訴訟參加聲請狀」,就聲請人之名稱「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