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萬1,5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1萬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