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
被告提起債務人
異議人之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19日送達予原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
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