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員新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纖紅經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蕭郁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榮昌(已歿)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
參照)。
二、
本件被告蔡榮昌於原告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訴前之101年7月3日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可稽,其無
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原告對被告蔡榮昌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對被告蔡榮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