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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原      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仁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施允澤

            吳茂達(原名吳靜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李建甫(原名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被      告  楊
            李芳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3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在案,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34號),尚未終結,有刑事判決書、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核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