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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激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兆年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永城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魏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臺北市北投區,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