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 訟 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勤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29、3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勤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勤成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被告勤成公司於112年1月12日邀同被告盧宏銘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3,5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償付責任。料,被告勤成公司僅攤還本金11,070,492元,及繳付利息至113年4月22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23,929,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盧宏銘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對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25至81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勤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計3,500萬元,今仍積欠本金23,929,50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盧宏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929,50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228,4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758,651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21,651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034,604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0,886,603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05,606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5%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222,393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5%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積欠本金共計:23,929,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