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即 被 告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黃潤亭、劉家琪、邱鵬、薛文碧間請求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60,000元【計算式:5,520,000元(被上訴人許錫東、許宗斌部分)+7,060,000元(被上訴人邱鵬部分)+2,870,000元(被上訴人薛文碧部分)+3,570,000元(被上訴人黃潤亭部分)+5,140,000元(被上訴人劉家琪部分)=2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66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