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林文賢
林祖富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程淑寬
邱莉軒律師
林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