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林文賢
林祖富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程淑寬
邱莉軒律師
陳文傑律師
林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丞律師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