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王窓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鴻玉、林立峯、李俊益、李蔚穎、空笑夢建設有限公司、徐新富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建物於民國113年11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建物
暨所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