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建峯
即 被 告 創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14日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5,000元(計算式:600萬元+10萬5,000元=61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9,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