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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被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呂佩  
被      告  黃國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桃園市龜山區,共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及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