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周釗永
周釗仰
周秀原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09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3-24頁),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
迄未補正,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
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