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361號
原 告 朱合義
被 告 黃茂輝
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金卷第35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金卷第37至41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