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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和運銅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田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8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國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39,836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