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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錦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政唐股份有限公司邱獻華
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12年11月30日
372,657元
M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