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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慧雯 

代  理  人  柯惠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鄭凱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連城路分行
112年9月25日
57,900元
W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