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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皮耶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皮耶洛實業有限公司  李妙英
臺灣土地銀行
三重分行
112年6月27日
8,715元
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