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華品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3月2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545條第1項擔書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