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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代  理  人  林麗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20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2日
80,000元
MC0000000